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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苏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通知

2014-02-24 | 网络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

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组织人社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等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公开招聘方式应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七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和考核;

(六)公示;

(七)报批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填写《苏州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短缺人才专业考核情况登记表》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聘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第三章 招聘方案和信息发布

第九条 市本级事业单位招聘每年分上、下半年各一次集中组织实施。新建和急需用人的事业单位,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后可单独组织招聘。各市、区原则上每年分上、下半年各一次集中组织招聘,也可参加全市组织的集中招聘。

第十条 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审定。各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进行初核。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说明。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聘的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拟定招聘方案后报组织人社部门。

第十一条 由组织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招聘简章、公告和职位简介表。招聘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的岗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方法;

(三)考试时间、地点、范围;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社部门网站上公布,同时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应聘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三)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时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由招录单位和人社部门负责,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统一签发准考证。管理岗位经资格审查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核减招聘岗位计划数,直至取消该职位。

第五章 考试和资格复审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对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不应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考试内容。

第十五条 市本级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和管理岗位的面试工作由市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可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单独组织招聘时,笔试和面试试题须委托有命题资质的机构命题。

第十七条 对合格线以上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面试人选。管理岗位面试人选可按招聘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以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第六章 体检和考核

第十九条 管理岗位拟聘人员体检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体检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体检合格人选进入考核程序,参照录用公务员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从考试综合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递补。

第七章 公示、报批和聘用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者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终止聘用,解除人事关系。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地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抓规范,抓管理,抓监督。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事业单位不按招聘方案、招聘岗位规定资格条件或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一经查实一律清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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