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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

2014-06-17 | 网络

2014年5月2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4〕1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省人社厅有关同志对《办法》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实施就业援助的重要手段,是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的主要载体。2003年以来,我省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14万多个,先后有45万人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不仅解决了困难人员就业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增强了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力量,取得很好效果。但是,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公益性岗位开发空间有限、工资待遇不高、困难人员转岗就业难、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今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提供公益性岗位作为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省政府将开发公益性岗位纳入民生工程。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本《办法》。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有哪些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五类岗位:一是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二是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四是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哪些人员?

《办法》明确规定,重点安置7类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林)人员、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公益性岗位开发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开发方案。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和工作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

(二)申请开发岗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三)核准公布岗位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当地报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查询岗位信息。

(四)岗位申请和对接。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

(五)考察聘用和备案。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一)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岗位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三)动态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按程序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四)薪酬待遇制度。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失业、丧葬补助和抚恤费等社会保险政策待遇。

六、《办法》有哪些新的特色?

《办法》在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对原有的公益性岗位政策作出新的规定。

(一)购买企业公益性岗位。在开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传统公益性岗位的同时,《办法》进一步创新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二)提高岗位待遇水平。我省原来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定,政府提供的岗位补贴加上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加起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待遇后,再分别给予个人岗位补贴和单位岗位补贴。其中,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

(三)提升就业稳定性。为稳定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期限有多长?

《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八、为何要设立托底性公益性岗位?

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为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这是政府开展就业救助、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措施。

托底性公益性岗位,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就业空间相对较大,非常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特别是《办法》规定,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这就能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九、《办法》与原来的公益性岗位政策如何衔接?

由于岗位补贴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支出成本,且《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过渡到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为保持现有公益性岗位的稳定性,减少新政策带来的冲击,按照老人老标准、新人新办法的思路,《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应积极制定调整方案,2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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