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政治 >马原要点解析:辩证法之质量互变规律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马原要点解析:辩证法之质量互变规律

2014-07-16 | 网络

辩证法是马原复习的要点。辩证法的体系是2个总特征、3大规律、4种方法和5对范畴。复习的内容是辩证法除对立统一规律外的另外两大规律以及规律的客观性和意识的主观能动性。下面查字典公务员考研辅导老师就为大家谈谈辩证法之质量互变规律。

1.质变量变规律

顾名思义,质变量变规律中有两个很重要的概念,质变和量变,要准确理解,还得把握好质与量这两个概念。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是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事物质的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量是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只有正确的认识事物的量,才能正确估计事物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举例来讲,一根粉笔有它的质即粉笔,有它的量即重量、长度和体积等。所以认识到这是一根粉笔自然就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而认识到粉笔的量,就是对粉笔的认识的深化。但问题在于事物的量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单个事物的量,一是同类事物的量,后者就涉及到度的问题,因为很显然同质的事物因为量的不同作用千差万别。

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及事物的范围、幅度和限度。它的极限叫关节点,超出了关节点,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度不是关节点,在这点上很多同学会出错,度是一个范围,关节点是一个点,是度的极限。认识度才能确切地把握事物的质,不致混淆不同的事物;认识度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准则即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

度不仅是质和量的统一,同时也区分量变和质变。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是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超出度的变化即是质变。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是: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②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③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过程是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

2.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即为扬弃的过程。这告诉我们一点,否定不是全盘否定,而是事物客观运动的一环。否定之否定规律从内容上看,是事物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这说明事物发展方向是前进上升的,道路是迂回曲折的,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是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由于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我们就不能奢望什么事情都是径情直遂、一帆风顺的,要善于洞察事物发展中的各种可能性,充分估计其困难和曲折,经得起困难和挫折的考验,坚定信心,知难而上,开辟前进的道路。

3.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

规律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事物运动发展中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从这个角度讲,规律属于本质层次,是不可能通过感官感知的。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人们不能藐视规律,不能创造和消灭规律,不能改变、改善和完善规律,但可以在实践中认识和利用规律,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形式和范围。

世界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而客观世界二分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都有客观性,也都有重复性。但二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①自然规律作为盲目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则通过人类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实现作用;②社会规律中存在着主观和客观的相互制约,自然规律中则不存在;③自然规律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面对客观规律,作为特有意识的人并不是无法施展拳脚,恰相反,我们可以目的性、计划性和创造性的认识,积极去认识世界获得正确认识,以便合理指导实践取得预期的效果。

【马原要点解析:辩证法之质量互变规律】相关文章:

【时政大事记】习近平宁夏考察第一天:长征永远在路上

【理论观察】领导干部不能忽视家风家教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如何拆除医患“信任隔离墙”

河北政法干警热点解析:公众何以对养老金认识不一

山东政法干警热点时评:全流量计费新模式值得推广

专家提醒:关注法律基础 踏上光明大道

2017公务员考试行测难点解析:多次相遇问题

申论知识积累:关于读书的名言 你积累了多少

申论热点:莫为一时之利贻误发展大计

政法干警申论热点深度解析:单车随用随还,酷!

推荐栏目阅读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政治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