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主体的适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酗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处罚程度的适用。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的,以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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