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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政治思修与法基重点知识梳理第六章

2016-09-07 | 网络

思修法基在很多考生看来都是比较简单的,但考生也不能因此就忽视对思修法基知识点的复习,这毕竟也是占了一定的分值的科目。所以查字典公务员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2017考研政治思修法基各章节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做好考研政治的复习备考工作。下面分享2017考研政治思修法基重点知识梳理(6):第六章。

一、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诚实守信

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3、办事公道

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4、服务群众

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

领域。

5、奉献社会

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

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都体现了奉献社会的精神。

(二)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1、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

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

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2、坚持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②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③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④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③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④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3、明确职业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依法处理职业活动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①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②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③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④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裁决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①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②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③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④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的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过程;创业则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择业与创业并不是两个孤立的环节,择业是创业的基础,创业又是择业的内在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择业和创业往往是相互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活动是人谋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职业对于人来说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它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机会总是垂青于有所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能够适应多种岗位,就更有利于自己的就业。

2、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择业是起点,创业是追求。创业是拓展职业生活的关键

环节。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艰苦磨难多。因此,只有创业的思想准备是不够的,还

需要创业勇气,有勇气者才敢于创业、善于创业和成功创业。勇于创业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一个目标。

(3)要提高创业的能力。创业需要勇气,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蛮干。大学生在创业的问题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创业、勇于创业的思想准备之外,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

(二)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只有经过艰苦的锻炼方能成才,这是古往今来无数事实反复证明了的一条人才成长规律。梅花香自苦寒来。干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这些格言警句都说明,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炼,是成长、成人、成才的必要条件。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要成为人才,只有通过实践。实践出真知,实践也是铸造人才的大熔炉。实践不仅是人才成长的动力,而且是衡量人才的标准。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实践中成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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