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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订海归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 9类人员可申报

2016-06-14 | 网络

我市修订海归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

强化分类评价 鼓励创新创业

4月11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我市新修订出台《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化了分类评价,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者等9类留学回国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工作人员介绍,《办法》适用范围为:公派、自费到境外留学,且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或在境外工作后回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渝工作3年内且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仅限重庆市有评审权限的专业及国家未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港、澳、台地区来大陆创新创业的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修订出台的《办法》首次将海归认定划分为研究教育卫生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和其他系列三个类别,分类设置业绩条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适当向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在看重学历的基础上,把海外工作经历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人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其境外工作经历均不包括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定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定工作采用分级评定的方式进行。

《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

(二)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三)在境内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四)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及以上;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者;

(二)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三)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境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二)在境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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