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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的考研常识

2015-07-01 | 网络

法律硕士属于专业硕士领域,我国招收法律硕士的考试每年有两个。一、1月联考属于学历教育,可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下边详细介绍一下:

主要培养有特定专业背景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主要培养形式。从2000年开始,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 (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并限招收非法学专业考生,05年有45所高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联考各校之间还可以调剂。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前景看好,入学考试竞争压力相对较小。

报考条件:

除了满足全国统考的报考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报名时间及注意事项:

法律硕士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与参加1月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考生可直接到所报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同时可报联考院校中的两所高校,分数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线后,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第二志愿有可能被调剂录取。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与1月统考时间相同。

初试科目共4门:外语100分,政治(文)100分,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150分,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150分。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

录取: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包括: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学习方式: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脱产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证书获取: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二、10月在职人员联考

属于非学历教育,只能获得学位证书,学历不改变,10月的考试只招收在职人员。

(一)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5年以上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共计4门。

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3门全国联考。

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黑龙江大学。

(三)联考考试大纲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编写的《200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2次印刷)。

(四)专业学位代码:410100。

法律硕士的招生院校名单:

(1995年批准培养单位:8所)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对外经贸大学 吉林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南政法学院

(1997年批准培养单位:5所)

厦门大学 南京大学 中山大学 中南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

(1998年批准培养单位: 9所)

复旦大学 浙江大学 黑龙江大学 湘潭大学 四川大学 安徽大学 苏州大学 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1999年批准培养单位:6所)

清华大学 南开大学 山西大学 辽宁大学 云南大学 兰州大学

(2003年批准培养单位:11所)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河南大学 湖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江西财经大学 烟台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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