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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2014-05-09 | 网络

(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完善我国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临床医师的需要,特此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一、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Medicine,M.M.)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ofMedicine,M.D.)

二、授予学位的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在职临床医师。

同时授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其授予标准、申请资格等根据七年制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三、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申请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1、现行的临床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培养。完成第一、第二阶段培养者,可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学位授予单位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的水平,可接受其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其它需提交的材料,同第四条款(三)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3年,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2、申请人须通过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增加专业课统一考试;

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成绩;

(4)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5)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应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4、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

(5)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五、考核与学位授予

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专业学位。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专业课及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5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3至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外语、专业课和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4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单位专家1-2人)。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按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六、经费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所需费用,参照国家有关研究生的经费标准,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

七、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进行。选择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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