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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详解

2015-12-12 | 网络

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涉外经济法。

(一)经济法总论 本方向是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所做的基本工作,是力求对经济法涉及的各基本问题做出科学、透彻的阐述,以期对我国新时期法学的发展有所建树;内容主要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当前研究的侧重点包括:

1.研究立足于调整对象的经济法基本定义,提高并确立经济法学的科学性。

2.以主客观统一作为法的部门划分标准,论证经济法作为法的部门和学科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

3.在经济法与其他法部门的关系方面,当前着重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论证在公共经济管理领域,经济法与行政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经济管理的内容与行政控权的关系。

4.立足于经济法部门,研究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在科学研究中摒弃泛经济之法观念,尽管不反对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观念和用语。

5.基于公有财产关系主导的现实,研究公有主体普遍角色错位和经营管理不善的治理,确立责权利统一的经济法原则,将经济责任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特色,是注重其法学特征,兼顾与其他学科的协调,理论密切联系中国实际,吸收国际最新研究成果,跟踪反映国内外最新学术和实践动态。曾在1986年最早编著国家教委组织的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此后先后编著出版《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潘静成、刘文华主编,高等教学出版社1993年版),司法部全国统编教材《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和《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史际春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并自1986年以来在全国唯一不间断在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上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或总论课程,这些使得本方向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均居全国领先水平,在国际上也处于一流地位。

本研究方向已经和将要取得的突破,是将泛经济之法渐次精确为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成熟法学学科,用短短的二、三十年走完传统学科百余年乃至数百年的建设历程。

(二)财税金融法 本方向是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研究。所做的工作主要是:

1.自1985年始就编写了供本科、研究生使用的教学大纲,出版了《中国金融法教程》、《金融法》、《税法》、《保险法》等教材,为多所大学教学采用,成为我国最先开设财税金融法课程和设立本研究方向的学科点之一。

2.持续对财税、金融法律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确立了结构完整的理论体系,共有8项成果获省部、校级科研成果奖。

3.直接参与了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财税、金融、保险方面的立法工作,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商业银行企业化、纳税人权益保护、税收优先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遗产税制设计等方面研究成果为相关部门采纳。

4.自1982年以来,着力培养懂法律,懂金融、财税的复合型人才,毕业生服务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税总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机构。

本方向主要特色包括:

1.领先性。在设置硕博研究方向、开设课程、教材建设、理论研究方面,一直处于国内法学院系前列,朱大旗于1996年完成的《台湾税法研究》被学界公认为我国第一篇税法研究的博士论文。

2.综合性。依托人民大学在法学、财政学、金融学、经济学等学科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使本方向的研究底蕴身后。

3.实践性。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已参与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保险法、遗产税法等立法研讨工作。

4.系统性。注重历史考察、比较以及系统分析方法,借鉴国外最新研究成果,使研究问题置于全面、科学的国内、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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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研究方向已经在税法和银行法基本理论、中央银行制度、财税金融法与国家宏观调控制度、财税金融教学体系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结合改革实践,通过进一步研究,可望在财政权、税权、预算法制、地方税法体系、所得税完善、费税改革、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政策性银行立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调整、农村金融法制建设、证券法制完善等方面取得突破和创新成果。

(三)企业公司法 本研究方向的特色和优势,是超越传统法律部门划分,以经济法的理念,融企业与公司、公(法)与私(法)、历史与现实、实践性与研究性为一体,整合各类企业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开展教学。

国外的企业法教学,英美法系的一般是按公司、合伙,或另单设商事组织法,大陆法系一般是按商法、民法,或另设公司法,分别设置教材及安排教学,也可能单设合作社法课程,但都不涉及国有企业法;我国原先的企业法教学,是将国有、集体等企业法与公司法分开,又将公司法与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等三资企业法分开,且缺乏适用于各种企业的总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法制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以公有主体投资经营为主、国有企业多为普通竞争性企业的实践,又结合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和合作社等非典型企业也日益以资本关系为主导、与公司形式相结合的趋势,本学科从1991年起,改革企业法教学内容,要旨就是将各种企业融为一体进行阐述,并设总论探求资本企业和企业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及其与非典型企业的关系,以收取提纲挈领之效用。本方向研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企业和公司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合伙、事业、合作、法人、有限责任等的关系、揭示其本质。

2.我国由政权直接操办经济事业的传统、裙带资本主义和建立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问题。

3.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4.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5.企业法人资本制度和法人治理研究。

6.英美法系的公司秘书制度、注会审计制度和外部董事及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7.董事义务和小股东保护研究。

8.上市公司和证券法研究。

9.国有企业、公司的法律制度。

10.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研究。

11.关联企业制度研究。

12.有限合伙与创业型企业、风险投资制度研究。

13.企业、出资者或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厂长)、职工、中介及服务机构、政府及其部门等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研究。

14.破产和企业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企业是一国各种社会关系的缩影,其组织与运作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息息相关,本方向研究注重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法社会学的方法,可望在企业和公司法研究中形成一种新的风气,使这方面的教研更贴近社会经济实际。竞争法是西方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法在西方出现的主要标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公平、稳定、有效的竞争秩序,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实行经济管理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强竞争立法就是各国经济立法的重点。

(四)竞争法 本学科点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出发,在1993年始即由吴宏伟老师在全校本科生开设竞争法课,其后又在双学士、硕士生和法律硕士开设,使其成为一门法学核心课。从狭义上讲,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垄断法,在广义上,竞争法还拓展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

在教学科研中,本学科点对下列问题进行了探索:

1.竞争法的性质、地位和特征;

2.各国竞争政策及其背景;

3.各国竞争理论及其运用;

4.各国尤其是德国、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竞争立法;

5.竞争法与经济法、社会法的关系;

6.反垄断轨制的立法模式;

7.反垄断的法律属性和价值取向;

8.反垄断与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9.国际反垄断对策研究;

10.中国加入WTO后的反垄断问题;

11.竞争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等。

本学科点积极参与各种竞争法律研讨会,参编了不少竞争法教材,吴宏伟教授于2000年出版了专著《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史际春教授发表了《关于中国反垄断法概念和对象的两个基本问题》、《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法》等有影响的文章;学科点的客座教授王晓晔研究员是全国著名的反垄断法研究专家,2001届经济法博士王先林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是全国第一本专门研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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