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对象是指省属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属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各高校可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并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办法》要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甘肃省亟须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省属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省属高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省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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