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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不当得利

2015-11-16 | 网络

【导语】2015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中,很多的省份对于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会考到社区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很多考生找不到适合社区的备考资料,查字典公务员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搜集整理了以下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在社区工作者考试中提供帮助。

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事实,属于行为还是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行为,因为尽管不当得利原因很多,但与人的意志有关,属于一种不公正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后者为通说。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在收养的情况下,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养子女对生父母尽了三年的赡养义务,后来父子反目成仇,则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不构成不当得利。再如,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家,邻居乙对甲的朋友予以招待,乙对甲的朋友的招待为道德义务,不形成不当得利。

2.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将丧失期限利益,但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而对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债务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视为自动放弃期限利益。

3.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视为不当得利,而视为债务人自动放弃时效利益。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例如甲与乙赌博,甲输给乙十万元,但甲不能据此向乙主张十万元的不当得利,因为该十万元为非法所得,应予收缴。

5.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此种情况下视为赠与,而不视为不当得利。

6.多付给劳工的工资视为自动提高劳工的工资,不为不当得利,但是应予注意的是,如果是会计人员的错误,或者是银行部门的错误,在工资存折上多支付的工资,应视为不当得利。

7.强制交易不形成不当得利。强制交易因违背了他人意志,虽然给他人带来利益,但法律为了抑制强制交易行为,此种利益不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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