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社区工作者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国籍制度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国籍制度

2015-12-09 | 网络

【导语】2015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中,很多的省份对于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会考到社区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很多考生找不到适合社区的备考资料,查字典公务员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搜集整理了以下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在社区工作者考试中提供帮助。

国籍,指的是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由国籍法规定。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属地制,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英美法国家倾向于此原则。血统制,也叫属人主义。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

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C、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中国人的近亲属,及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有一人为中国公民;B、定居在中国;C、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过杰出贡献等。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此外,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国籍,即中国国籍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例题】甲出生在加拿大,父亲是加拿大人,母亲是中国人,父母定居在加拿大。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关于甲的国籍的正确表述是( )。

A.不具有中国国籍

B.具有双重国籍

C.无国籍

D.具有中国国籍

【答案】A

【解析】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B项错误。加拿大采出生地主义,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采用血统兼出生地标准。《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国籍制度】相关文章:

国家公务员考试:应届毕业生界定标准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公务员法解读:如何理解二级申诉制度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道德

中国公务员原生态之 乐观篇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

如何应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知识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五)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幸福需用心来品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三)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