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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基法律常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2016-03-23 | 网络

2016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公共行政的功能和原则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查字典公务员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公共基础知识要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或者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的权利;

(2)决定重大地方性国家事务;

(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4)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5)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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