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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护士资格考试指南

2016-10-17 | 网络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内容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考试题型及题量:全部采用选择题;考试每个科目题量为120题。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大专和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北京、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新疆兵团考区将实行人机对话考试(人机考试简介),其余考区仍采取纸笔考试填涂答题卡方式作答。

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初级护士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初级护士考试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

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护理学(初级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护理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注:2010年度护理学初级(士)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三)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报名时间

2017年护士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尚未公布,参考16年报名时间:

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全国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1月31日,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进行报名。

考试报名将继续采用网上预报名方式,报名日期为1月12日至31日,部分考区实行网上缴费。完成网上报名者须于1月13日至2月1日期间,持打印的报名申请表(学校或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地审核并盖章)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安排及确认地点参照考区、考点公告)。

报考条件

2017年护士资格证考试报考条件尚未公布,参考16年信息: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行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报名参加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尚未公布,请参考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方式

参考16年报名方式:考试报名将继续采用网上预报名方式,报名日期为1月12日至31日,部分考区实行网上缴费。完成网上报名者须于1月13日至2月1日期间,持打印的报名申请表(学校或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地审核并盖章)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安排及确认地点参照考区、考点公告)。

考试时间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尚未公布,参考16年信息:

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考试将在北京、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新疆兵团9个考区进行人机对话考试试点(具体请查看),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定于5月28、29日。每位考生参加一个批次(半天)的考试,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以准考证通知为准。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除上述考区外,其他考区仍采取纸笔考试作答方式,考试时间为5月14日。

考试方法

(一)题型与题量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全部采用选择题。试题题型采用包含临床背景的题型,主要使用A2、A3/A4型题(题型示例见附件),逐步增加案例分析、多媒体试题,辅以少量考查概念的A1型题。

考试分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每个科目题量为120~160题。

(二)评分与分数报告采用计算机阅卷评分。对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考核内容

(一)试卷内容结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内容结构包括三个方面。它们分别是:

1.主要的护理任务

2.完成任务所需要运用的护理知识

3.各类常见疾病每道试题可以包括以上三个方面,即以常见疾病为背景,运用所学知识完成某一特定的护理任务。

例如:患者,男,78岁,患原发性高血压26年,并发心力衰竭入院。医嘱口服地高辛。护士给患者应用地高辛前,首先应评估的内容是:

A.心率、心律 B.24小时尿量C.呼吸频率D.血压E.水肿程度本题主要考查针对高血压合并心力衰竭患者(疾病背景),护士应在执行用药前运用所学的护理学知识(药理学知识)对患者进行评估(任务)。

(二)考试涉及的主要护理任务

主要护理任务是指在临床工作初期(0~3年)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常见的护理工作任务。考试所涉及的护理任务共有7类,分别是:

1.照护患者,满足患者基本需求:

执行患者日常护理活动以及护理特有的操作(如日常生活照护、测量生命体征、移动患者、保持患者体位;执行护理特定操作如伤口护理、置入导尿管、进行静脉输液等)

2.与协助治疗相关的任务:

进行安全的用药、协助治疗的活动(包括:检查配伍禁忌、按正确程序给药、按照不同方法/途径给药、观察药物效果/不良反应等)

3.沟通、协调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满足患者心理需求(包括:评估患者/家庭支持系统、应对和维护等)以及在一个医疗团队中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4.评估/评价活动:执行对患者的评估/评价(如评估生理状况、采集各类标本、评价实验室检查结果、观察治疗效果、进行重复评估的程序等)

5.保证患者安全:向患者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疗和康复环境(如保护患者不受各种伤害的威胁、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评估患者护理工具的安全有效性等)

6.健康指导:向患者和家庭提供教育支持(评估知识水平、解释目前患者情况、提供健康知识和护理信息等)

7.伦理/法律活动:执行与护理工作中伦理法律方面有关的活动(如:保护患者隐私、按规定报告特定事件等)

(三)考试涉及的知识模块

有关的知识模块是指护士在完成上述护理任务时,所体现的相关知识的要求,主要包括与护理工作紧密相关的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社会医学、人文知识。

考试涉及的知识包括:

1.护理工作需要的医学基础知识:现代医学的基础知识,包括:人体生命过程;解剖、生理、病理与病理生理、药理、心理、免疫、医学微生物和寄生虫、营养、预防医学等知识。

2.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护理工作中所需要的临床知识和技能,是考试的主要部分。包括:基础护理技能,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以及适量

成绩查询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登录唯一官方网站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查询成绩,一般在每年7月份左右。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护士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通过标准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尚未公布,参考16年信息:

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7月21日已顺利公布,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线为:专业实务300分,实践能力300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2017护士资格考试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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