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承担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及立法后评估工作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地方性法规授权应由省政府负责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调查研究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五)负责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及有关工作;承担省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工作,拟订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承办省政府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其他涉及省政府的有关诉讼案件的应诉事务;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承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承担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调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意见,并建立和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指导全省的政府法制工作。
(九)组织、指导具有行政执法权部门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联系政府法制研究会工作。
(十)负责清理省政府规章;汇编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文本;审核省政府各部门有关法律文件汇编。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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