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选调生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选调生考试: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积累(5)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选调生考试: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积累(5)

2015-04-24 | 网络

【导语】选调生考试涉及公文写作、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在历年选调生考试中占有重要比重,查字典公务员选调生考试网为广大选调生考试考生整理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关知识,供2015年选调生备考。

一、认识的辩证发展

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表面现象的反映,是来自客体的各种刺激和主体的感知系统的相互作用的产物。感性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是认识的低级形式,具有直接性、具体性的特点。

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主体运用人所特有的抽象思维能力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形成对客体的本质和内在联系的认识。它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具有间接性、抽象性的特点。

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需要的条件:

(1)必须把理性认识即理论同具体实践相结合;

(2)要将理性认识转化为指导人们实践的计划、方案、办法;

(3)要将理论、计划、办法交给群众,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在认识过程中,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是认识发展的基本过程和发展规律。

二、真理和谬误的相互转化

(一)真理和谬误可以相互转化,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真理和谬误的对立和区别。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是的。另一方面,在不同条件下,不同的范围内,真理就会转化为谬误,谬误也可能转化为真理,真理与谬误的界限,又是相对的。

2.失败和错误为正确的认识、为成功准备条件。

(二)真理的三种特性

1.真理的客观性

真理属于认识范畴,是一种意识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其内容是客观的,其形式是主观的。客观性是真理之所以成为真理的根本条件,是真理的本质属性。

在一定条件下,对同一客观对象的真理性认识只能有一个,是惟一的,真理多元性以认识的多元性取代真理的一元性,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实质上否认了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可能性,必然导致唯心主义的不可知论。

2.真理的性

真理的性是指真理的客观性和无限性。任何真理都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客观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真理的发展是无限的,的。

3.真理的相对性

真理的相对性是指真理的有限性和条件性,真理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有限的。

更多选调生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中公选调生考试网

选调生考试: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积累(5)1

【选调生考试: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积累(5)】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二)

申论热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一)

2017省考行测备考:元素分配学的好 排列组合无烦恼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四)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上)

申论备考:文章开头三种写法

2017省考行测:如何用简单知识点解出数学难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限一般为几天?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一)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