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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知识产权(二)

2015-11-18 | 网络

【导语】法律知识之知识产权是选调生公基法律模块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理解识记。下面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助大家高效备战选调生考试。

一、发明权

(一)发明权的概念和特征

发明人依照法律对其发明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可以取得发明权的技术成果应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即发明。这种新成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前人没有的;(2)先进的;(3)通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二)发明权的取得和期限

发明是由个人完成的,由发明人申报发明权;由集体完成的,则由发明人的所在单位申报发明权或者由共同发明人申报发明权。此外,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士都可以向中国国家科委申报发明权。在中国,发明权取得程序采取申报审查制和推荐审查制。发明人或发明人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发明权,或者由有关单位推荐申报发明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将及时组织审查。其中认为符合条件的,审查单位将初审决定上报到国家科委。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该委员会经审查后将公布报奖项目、征求异议。在3个月内异议期里,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发明评选委员会将发明成果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核准授予发明权。中国对发明的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发明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在人身权利方面,发明人有权获得发明证书和奖章。发明证书和奖章是对发明权的法律确认,体现了发明人的身分权和荣誉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人不得剽窃和侵夺该项权利。

在财产权利方面,发明人有权领取奖金。奖金根据发明项目作用大小分为四等:一等奖为20000元,二等奖为10000元,三等奖为5000元;四等奖为2000元。

特别重大的发明,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列为特别奖,另行奖励。

(三)发明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发明权受法律保护。凡剽窃、侵夺他人发明成果,打击、压制发明人或发明成果上弄虚作假,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明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二、其他科技成果权

(一)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对除民法通则规定之外的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争议。

(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法律适用

处理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还有《民法通则》第118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的概念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对除民法通则规定之外的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管辖

对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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