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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015-11-20 | 网络

【导语】法律知识之宪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选调生公基法律模块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理解识记。下面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助大家高效备战选调生考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和的政治制度之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城乡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形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的含义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七个方面: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协助有着部门,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3、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乡统筹的收缴文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二、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的含义

根据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2、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六个方面: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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