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选调生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之行政首长负责制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之行政首长负责制

2016-01-13 | 网络

【导语】选调生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选调生考试网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总结,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我国行政领导体制在1982年以前一直是委员制。当时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开会,须有出席政务委员会过半数的同意始通过决议。1954年宪法实施后的国务院仍实行委员制。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随着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之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文章: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二)

公务员法解读: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有哪几种

2017公务员考试行测热门题型讲解:同余特性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公务员考录更加公平公正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四)

公共基础知识 大搜查之法律知识

公务员考试经验交流:从青涩到游刃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

公务员考试知识——准考证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