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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2016-03-11 | 网络

【导语】选调生公共基础是部分省份考试的内容,中公选调生网提供大量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1.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是: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时,还需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2.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是:党政分开的原则、彼此保证的原则、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强化的原则。

(1)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他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性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领导替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使其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是削弱了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将党政分开的时候,决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2)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在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3)互相结合的原则

完成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重大事件需要党委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4)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方面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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