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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之司法的服务功能

2016-04-12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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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的活动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据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司法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以及群众旁听审判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审判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从而真正实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崇高目的。当然,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外,司法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如律师、公证员等,也必须以优质高效的工作,为社会和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2.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于这一中心工作。因此,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以有效地打击犯罪,惩治违法,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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