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选调生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商法之保险合同的生效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商法之保险合同的生效

2016-04-26 | 网络

【导语】选调生公共基础是部分省份考试的内容,中公选调生网提供大量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说明,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具体地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保险合同亦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附加了条件,使合同成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则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如果是约定附期限,则当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五)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可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发生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如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1)超额保险;(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商法之保险合同的生效】相关文章:

2017河北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益性岗位拟录公示(第005期)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名言警句储备:法治篇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

【理论观察】强党,六中全会的根本指向

申论备考须牢记总理的26句话

2017省考行测:巧用特值法速解利润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组稿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侵权行为法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