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选调生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选调生公基行政法篇: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选调生公基行政法篇: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2016-09-09 | 网络

选调生公基行政法篇:行政诉讼地域管辖12017年选调生早起鸟计划

选调生公基行政法篇:行政诉讼地域管辖12017选调生考试交流群:368532520

选调生公基行政法篇:行政诉讼地域管辖15分钟快速了解选调生

【导语】选调生公共基础是部分省份考试的内容,查字典公务员选调生网提供大量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①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调生公基行政法篇: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相关文章:

2017省考行测指导:猜证思想在数量关系中的应用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三)

2017省考行测技巧:排列组合之基本计数原理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点评:建设绿色农村 摘掉脏穷土三顶帽子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释放政策红利t 改革惠及民生

公务员法解读:如何理解二级申诉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考务费用

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考查

申论范文:物质化时代的精神家园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