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选调生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二审(二)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二审(二)

2016-12-12 | 网络

【导语】选调生公共基础是部分省份选调生考试的内容,中公选调生网提供大量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3.审判方式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4.二审的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5.审判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二审(二)1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二审(二)】相关文章:

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全攻略

国家公务员考试:2017年7月底取得毕业证书的能报考吗?

地理常识——我国的涌泉与瀑布(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三)

国家公务员考试:应届毕业生界定标准

行政法、公务员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二)

2017多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数量关系考点讲解:不定方程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莫为一时之利贻误发展大计

公务员考试知识——资格审查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