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选调生 >备考资料 >行测 >法律常识储备之新法律条文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法律常识储备之新法律条文

2016-04-01 | 网络

【导语】选调生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知识点较多,需要大家尽可能的多掌握些知识点。中公选调生网为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行测考试,为大家准备了选调生行测备考指导之法律常识储备之新法律条文,助力考生顺利通过选调生考试。

一、《刑法修正案(八)》

1.七十五周岁以上人犯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行政强制法》

1.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常识储备之新法律条文】相关文章:

行测常识题库:法律常识储备之新法律条文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三)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一)

中公网加油站:公考法律常识之民法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名言警句储备:法治篇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四)

政法干警热点时评:警察道歉是前行的执法文明

地理常识——我国湖泊旅游资源(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推荐栏目阅读 选调生 备考资料 行测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