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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2006-07-05 | 网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是高等教育大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我省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对于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促进湖北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政府调控,推进项目引导,实行政策激励,努力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2、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组织开展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力宣传各类先进典型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认清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引导他们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报效祖国。

二、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或服务

3、继续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从2005年开始连续5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每年选拔1000名左右应届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进一步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培养造就一大批年轻、高素质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4、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结合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根据地方需求,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普通院校本专科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或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及社区的相应职务,并把他们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

5、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基层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到3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

6、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遴选部分符合条件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为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6年起连续5年,全省人事、教育部门每年安排1万名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劳动和社会部门结合再就业基地建设,每年为毕业生提供1万个见习岗位;各级团组织通过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和百企万岗见习计划,每年为毕业生提供1万个见习岗位。通过建立见习制度,促进毕业生尽快就业。

7、实行面向艰苦边远地区的定向就业制度。从2007年起连续5年,每年在我省部分院校安排1000名定向就业计划,主要面向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艰苦边远地区。定向就业实行优惠政策,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服务期至少5年。

三、推进体制创新,拓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

8、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市场体系。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努力实现各类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当前要在已有的市场内开设面向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业市场,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服务。要进一步消除社会、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政策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所属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为各高校和基层用人单位提供准确的供求指导参考信息。

9、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企业注册、税费征收、社会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并为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10、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有关部门要为到以上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做好户档管理、工龄计算、职称考评、保险续接等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定期对聘用高校毕业生较多的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11、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预测工作。将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调整、学位点审批、办学水平评估、经费投入和招生规模等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各高校要把培养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社会需要,采取调整课程结构、改变在校生所学专业、增加专业方向等措施,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对就业率低的专业要进行清理。要切实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通过开展创业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设计等课程辅导,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切实把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努力培养更多适应基层工作需要的实用人才。

四、完善有关政策,建立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12、做好户籍管理、人事代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对到我省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户口可转回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自由流动到原籍或其他地方工作,凡在省内流动并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外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所在地区不得有落户限制。对自愿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其户档关系可由教育、人事部门所属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到基层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3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上述相关部门也要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13、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补贴等政策。凡到乡镇以下(含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新的工资制度,适当高定工资等级。

省级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及工作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到以上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期可连续计算工龄。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进村、进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都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保证有关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顺利实施。

14、健全相关制度。为缓解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经费紧缺的矛盾,从2006年起连续5年,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基层乡镇接收选调生的人头经费。各市州也要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挤出空编用于接收到乡镇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15、建立良好的成长激励机制。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在制定考录计划时,应安排部分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开始,省级和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市(州)和县(市、区)党政机关不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今后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重视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适当增加笔试分数,进入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可保留学籍3年;高校毕业生在乡镇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报考研究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6、探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由省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设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的具体办法。对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且表现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由政府代为偿还。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为志愿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代偿助学贷款。

17、完善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管理、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非公有制企业,属公司制法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一次到资有困难的可在二年内分期到位。通过财政支持和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研究制定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相关政策。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社会等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与国有单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及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到以上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18、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才及劳动力市场秩序,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的管理,规范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薪酬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9、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责任、政策、资金等措施的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采取得力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积极争取和认真落实中央支持中部地区人力资源开发的有关政策措施。各级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人才工作的考核体系,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相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格局。

20、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舆论氛围。各级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在每年高校学生毕业前夕,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宣传方案,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一些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以及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激发大学生到基层创业就业的热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对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表彰奖励制度,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每两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活动,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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