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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共基础】民法-债的概念

2015-12-04 | 网络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关系不同于好意施惠关系。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如代传口信、代接访客、好意领路等。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负担某种道义责任(义务)的意思,并无确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使自己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意思(法效意思),也不获得某种利益,因此,行为人的承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因为未践行其承诺而承担法律责任;而债的关系则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的违反将产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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