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乡镇公务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管辖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管辖

2016-03-21 | 网络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管辖12016年乡镇公务员考试群 423234668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管辖12016年四川乡镇公务员笔试辅导课程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管辖1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每日一练|时政热点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管辖》。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级别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这说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较少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所谓原则上,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和给予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点击查看更多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技巧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管辖】相关文章: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总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希望药家鑫案再没有“如果”

公务员面试过来人经验谈: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如何培训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乡镇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模拟题二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建好保障房也是政治责任

乡镇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模拟题一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谁来拆除民间资本“玻璃门”

2017公务员考试行测难点解析:多次相遇问题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自愿求职”岂是“自愿中毒”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