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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充电站:基本法律概念

2016-05-19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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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公务员行测考试中的常识判断部分对于广大考生来说一直是一块难啃的骨头,特别是常识部分中涉及专业知识的法律常识,更是让考生头疼不已。法律常识知识点多,专业性强,要想得到高分,必须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因此,及早着手备考是很有必要的。为了方便大家备考,查字典公务员教育专家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律常识中比较重要的基本概念,供考生参考。

一、刑法学重点概念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民法学重点概念

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行政法重点概念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罚款处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3.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查字典公务员乡镇公务员专家总结的以上法律概念均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中极有可能考查的考点,希望广大考生加强理解,认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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