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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2009-04-17 | 网络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黔党发[2009]6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二十二)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龄计算、社保缴纳、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定、技术创新、成果转让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

(二十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时兑现劳动报酬。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十四)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五)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鼓励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六)充分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二十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二十八)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二十九)高等院校和科研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指导

(三十)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岗位信息。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三十一)各市(州、地)每年要为高校毕业生举办专场招聘会。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各高校要采取校园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形式,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至少要提前15天在媒体公布招聘信息。

(三十二)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待就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管理和传递服务。对为待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三)教育部门要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程;将中央及我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文件、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印制成册,及时发放给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人员、经费、场地上给予保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支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

(三十四)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招聘安全、防范招聘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十五)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通过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培养;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每月不低于700元,其中同级财政补助300元,见习单位补助400元以上,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伤残商业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连续计算工龄。到企事业单位见习期满半年仍未就业的,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见习期至一年。鼓励有需求的事业单位采取合同制聘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三十七)加强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继续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大力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积极性高、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所属事业单位见习岗位,逐步探索扩大实施范围,为广大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批见习基地,以满足本地高校毕业生见习需求。

(三十八)大力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各高校要建立专业实习基地,确保大学生正常实习;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引导大学生参加相关职业能力鉴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能力培训,组织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十九)加强高职学生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要,为大学生组织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十)大力实施继续升学计划。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在高校毕业生中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本科专业和技能紧缺人才的高职(高专)相关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

八、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十一)放宽准入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中介机构2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四十二)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十三)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专门窗口,高效、优质、快捷地做好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四)税收优惠政策。对创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五)贷款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安排专项经费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向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倾斜,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四十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要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十七)实施五个一创业工程。在全省范围内打造1个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立10个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和相关创业支持,组织100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工程。探索实施导师制,挑选企业家以传、帮、带形式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四十八)其他优惠政策。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网站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

九、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四十九)各高校要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帮扶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最大限度地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

(五十)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高校毕业特困生实行求职经济援助,经院校证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保障。

(五十一)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特困生在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办理户口迁转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一律免收相关费用。严禁各高校因欠费扣发特困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档案等证件和材料,确保其顺利离校,及时就业。

(五十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家庭毕业生身上。

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十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定期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不力或在工作中设置障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十四)省、市、县三级要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经费落实、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充分保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服务大学生的培训、管理、培养和使用,在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打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的绿色通道,全力营造大学生在基层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要积极探索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整合,做好政策衔接,统筹工作岗位、生活待遇和各项保障措施,实现基层就业项目政策基本平衡。

(五十五)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检查督促机制,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

(五十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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