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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公共基础指导: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017-03-22 | 网络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是指哪些法院以及哪些民事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加以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的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另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为巡回审判,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着,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无须审判人员作深入的分析判断,就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无原则分歧。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是认定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外,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司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仍然从人民法院很初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例】下列关于诉讼程序的选项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

A.发回重审的案件

B.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有50人

C.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借款3000元,但起诉时乙下落不明

D.甲起诉乙合同违约,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无原则分歧

【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即适用简易程序。《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五类不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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