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近些年来我国行政问责的实践,问责的责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独立于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之外的政治责任或者道义责任。由此可知,在我国,问责的责与法律责任的责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两种责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领导的完整的责任体系。
决策问责是指问责主体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者决策失误责任的活动。从责任属性看,由于决策是一种政治活动,因而决策失误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追究行政决策者的决策失误责任不能随心所欲,必须依靠规范而系统的制度,即决策问责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决策问责的主体。
决策问责主体涉及的是由谁问责的问题,即由哪个机关履行决策问责职责,启动决策问责程序,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等。根据问责主体所处的地位,问责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具体到决策问责,同体问责是指由行政系统内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履行决策问责职责;异体问责是指由行政系统以外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履行决策问责职责。当然,决策问责主体也可以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结合。
2、决策问责的对象。
决策问责对象涉及的是问谁的责的问题。决策是一个系统工程,支持这一系统的有信息系统、咨询系统、中枢系统等子系统。决策问责是针对所有参与决策的人,还是只针对其中握有决定权的行政领导人?如果只针对握有决定权的行政领导人,在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应当由哪些行政领导人承担决策失误责任?是由正、副职行政领导承担决策失误责任,还是由参加集体决策的所有行政领导承担决策失误责任?遇到跨部门的决策事项又由哪些行政领导人承担决策失误责任?
3、决策问责的标准(范围)。
决策问责标准涉及的是对哪些决策问责的问题,即决策失误达到怎样的损害程度才会被问责。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说法,当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时,一些党政领导人要被问责。
4、决策问责的程序。
决策问责程序涉及的是如何问责的问题,包括问责方式和问责步骤两大要素。方式是指问责的方法和形式,例如立案要制作立案决定书,作出问责决定要制作问责决定书步骤是指问责过程的各个阶段及各阶段的先后次序,例如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管行政领导批准、送达、执行、结案等阶段。其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即在问责程序中设置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步骤,对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至关重要。
5、决策问责的责任承担方式。
责任承担方式涉及的是以哪种方式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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