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政法干警 >备考资料 >专业综合1(硕) >专业综合I模拟:简答题+辨析题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专业综合I模拟:简答题+辨析题

2012-08-23 | 网络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答案解析见2页)

51.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有哪些?

52.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53.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54.简述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

四、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8分,共16分)(答案解析见3页)

55.请对犯罪对象即是犯罪客体进行辨析。

56.人们常说,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试运用民法的知识和原理对这种情况进行辨析。

【答案解析】

三、简答题

51.答: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结果加重犯具有下述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一罪的基础。

(2)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是一行为两种结果。其中,基本结果是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的结果;而加重结果是行为通常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的行为不相一致的结果。

(3)法律规定加重其刑,而不是加重其罪。这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条件。

(4)行为人对两种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行为人对两种结果是出于一种罪过心理还是不同的罪过心理,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心理形式一般是多重的,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单一的。

52.答: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所有的法律强制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政治权利,而且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其他的法律强制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刑罚的严厉程度。

(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这种强制方法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人适用,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受到刑罚制裁。其他的法律强制方法虽然也能与刑罚一起对犯罪人适用,但主要的适用对象是违法、违纪的人。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刑罚这种强制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对犯罪人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对即使是犯了罪的人适用刑罚。而其他的法律强制措施,有的虽然也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实施的,但是所依照的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而不是刑事诉讼程序。

53.答: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一般属于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2)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3)强制性。一是指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此为完全强制性;二是指当事人得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得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为半强制性。54.答: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具有以下意义: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上不同。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方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才能达到合同目的。因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关系,不负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抗辩权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2)风险负担上不同。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不再负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已经作出履行的,则应将其返还给对方。而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过错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单务合同一般不存在如上情况。

四、辨析题

55.答:(1)这个说法不正确。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两个概念是有显著区别的。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4)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56.答:这种说法指出了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要旨。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其具体的表现为:相邻土地的通行或占有关系;相邻用水或者排水关系;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相邻房屋的滴水关系;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所以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的说法体现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但是,相邻关系并不仅仅指的是邻里之间,其范围很广,还包括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其处理的原则便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助团结、公平合理。所以不能以邻为壑。

【专业综合I模拟:简答题+辨析题】相关文章:

事件现象性热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亟需规范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二)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直面“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

申论热点:社保需要走出“碎片化”困境

【理论观察】切莫让不合理的医疗费坏了“新医改”

理论性热点:交通安全

申论热点:当奢侈品消费成为时尚……

公务员考试经验小结

大部门制

挤进公务员列车:态度加方法等于成功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