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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1)

2014-07-30 | 网络

1、决事比

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2、春秋决狱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3、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4、录囚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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