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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6)

2014-07-31 | 网络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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