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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2)

2014-08-12 | 网络

案例:

被告人祝扬(男,28岁,某乡农民)。一天,祝扬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石头落下砸死了姜立胜的小山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姜立胜说:你要是不赔,我就坐在炮口上,让你点不成炮,让你干不了活。被告人祝扬说:你敢坐,我就敢点。只怕你没胆子坐。姜立胜很是恼火,说:我不敢坐,我就是你儿子被告人也说:我不敢点就是你孙子。说完,被告人祝扬将一个2公斤的炸药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在上面。姜立胜真的走过去坐在炸药包上。被告人当即拿起一根约100厘米长的导火线,用剪刀剪去约60厘米,当着姜立胜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线后,冲着姜立胜喊了声:点着了,还不快跑!随即跑离子现场。此时,姜立胜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姜被当场炸死。

问题:(1)被告人祝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什么罪?其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2)如果被害人姜立胜没有被炸死,而被炸成重伤,祝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3)假如在祝扬与姜立胜争吵时,引来周围群众围观,乙点燃导火线时,那些人也围在姜立胜的周围,结果其中2人被炸死,5人被炸成重伤,被告人祝扬构成什么罪?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案例解答:

(1)被告人祝杨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祝杨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为乙懂得爆炸知识,在被害人姜立胜坐在炸药包上的情况上,如点燃炸药包很可能会造成姜立胜被炸死的后果。但祝杨将100厘米的导火线截短至40厘米,这样就缩短了姜立胜安全逃离现场的时间,增加了姜立胜被炸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祝杨仍然点燃了导火线,即祝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所以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2)祝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3)被告人祝杨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案例

被告人某甲(男,29岁,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被告人甲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乙借了三万元钱,并向乙出具借条一张,承诺1993年10月1日归还欠款。后来,甲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还欠款,1993年10月1日以后,乙多次持甲出具的借条到甲家索要欠款,甲被逼无奈,萌发除掉乙的念头。1993年12月21日夜,甲打电话告诉乙,让他在某公园内假山旁等他,他准备归还所有的欠款,并叮嘱乙带上欠条。乙依约前往取款,但等了十分钟也未见甲来还款,遂在假山边找了快石头坐下,这时,早已守候多时的甲,手持铁棍,悄悄摸到乙的身边,用铁棍狠敲乙的头部,乙一声未哼便倒下了,甲从乙身上搜出自己出具的借条,当场用打火机烧掉了。第二天,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了乙的尸体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来案件被侦破。某甲被捉拿归案。

问题: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案例解答: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主观上是想通过抢回借据,消灭自己与被害人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从客观上看,甲对乙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其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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