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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2014-11-27 | 网络

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和基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每一个不作为犯罪的必备因素。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由法律、法令或各种行政法规规定的,并且最终由刑法加以认可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该项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的唯一义务来源,同时也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这里的法律规定既指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规定,又指民法、经济法、婚姻法、税法等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双重性。由于宪法中的义务属于公民的一般的基本的义务,没有关于违反此义务的惩罚性条款,因此,宪法中规定的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只有在出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特定主体间明确权责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由刑事法律条款加以专项规定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一般性条款在专门性条款中具体化的原则。因此,宪法中规定的不作为的特定义务可视为不作为犯罪中的特定义务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都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只有在与刑法挂钩的情况下,即不论某一特定义务是规定在何种法律部门之中,都必须和一定的刑事后果相联系,即只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具有刑事制裁的内容时,其相应的法律义务才可真正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这指的是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履行某种特定职务的行为主体,由于其从事的职业或履行的职务的特殊性而要求其负有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这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是其职业或职务管理条款或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义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就要负法律责任。而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则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担任的职务为前提,并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加以规定。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负有义务。

需要指出,判断特定职务或业务的人是否在应该履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的时限之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的具体安排。例如正常上班时间的医生和被安排值班的医生就处于履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的时限之内。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承担义务行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既能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国大陆地区赞成其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的学者较多。国内大部分学者都把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自愿承担的义务单列一条,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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