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5-02-03 | 网络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二十大经典例题和解析

行政法、公务员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二)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捍卫显规则,行更胜于言

政法干警热点与解析:文化自信从何而来

2017省考行测学习:小谈工程问题之交替合作

2017省考行测解题窍门:巧使优限法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二)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空中募捐”

考试前几种缓解心理压力的方法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温州动车追尾事故

推荐栏目阅读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