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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要考点――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2015-03-12 | 网络

小伙伴们,漫长的2016考研路上不仅你一个人,还有一大帮的朋友正陪着你,查字典公务员考研法硕辅导名师在考研路上帮你汇总了民法学的重要考点。所以努力学习吧,坚持就是胜利!

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以扩张及补充私法自治为目的,由民事主体依他人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制度。借此制度,民事主体得以不须事必躬亲,而拓展其民事活动空间,确保自身权利能力的实现。然而,代理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即为有权代理,代理的法律效果完全地、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若无被代理人的授权,即为无权代理。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 无权代理的认定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他人实际授予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据此,一行为若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需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1、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超越代理范围。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无权代理具体包括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及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三种。

2、狭义无权代理仅指欠缺代理权,并不包括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涉及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问题。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与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3、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绝对无效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是指这种行为成立以后,并不能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民法通则》第 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一旦经被代理人追认,其效力应溯及该无权代理行为成立之时;换言之,在法律上即认为代理人自始具有代理权,从而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表见代理的认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范围,故其应具备狭义无权代理的一般构成条件,只是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客观表现及相对人对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主观态度与狭义无权代理有所不同而已。就是说,表见代理除具备狭义无权代理的一般构成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根据。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条件,就是说,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却存在着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在表征。一般而言,下列三种行为都存在着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根据:一是越权的表见代理;二是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三是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予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而不作反对表示的表见代理。

2、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条件,就是说,相对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并非因相对人的疏忽所致。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因过失而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不仅如此,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相对人还应当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无权代理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为此,代理制度规定了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及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从而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使代理行为归于有效或无效,以保护被代理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实际上有事后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因此,它既可以由被代理人实施,也可以由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为之。被代理人的追认可采各种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明示是指被代理人向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或相对人以公告方式追认的意思表示。默示是指被代理人接受第三人履行义务,或接受无权代理人移交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利益,或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情形。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向第三人为之,也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还可以以公告的方式为之,但被代理人的追认须是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的全部承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项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但对任一项的追认都应是概括地追认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而不能只追认行为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追认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被代理人只对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行为的一部分承认,或者加以变更而承认的,其承认均无效。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回权。无权代理行为在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做出是否追认的明确表示,也可以撤回自己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即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或撤回权,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的目的是使无权代理行为的不确定状态早日确定下来。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应向被代理人为之,行使撤回权则应向无权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为之,相对人撤回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前为之。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相对人的撤回权即归于消灭;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否认,这时无权代理行为已经注定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相对人的撤回权也当然归于消灭。同时,撤回权的享有必须以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为前提,即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已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不能发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虽然实质上为无权代理,但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法律使之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效力:

1、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设定的权利义务,即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效代理的效果归属。被代理人不得以无代理权人的行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或无代理权人的主观过错或自己的主观过错等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但可以以相对人不善意或有过失即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由,而主张表见代理不成立。

2、相对人可以选择主张成立狭义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追究责任有利,则可以主张其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这样,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而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3、被代理人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若因此受到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由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也有被代理人的过错,所以双方的负担和清偿,要依据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的过错情况而定。如果发生无权代理的过错主要在无权代理人,则无权代理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的过错是主要的,则应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双方的过错相当,则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我们付出的一切,都会通过另外的途径回到我们的身上。所以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坚持到最后。最后查字典公务员考研预祝考生们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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