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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制的基本内涵要求

2015-04-02 | 网络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概括为四点,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教材对这四点做了一些介绍,希望大家牢牢掌握。为了大家能更好地理解这四点要求的含义,在此法治的要求展开来讲一讲。

(一)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求有良法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制定良好的、民主的法律,即良法。这可以看作是社会法治的内容和静态方面的要求。这点要求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律能够真正反映和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充分保真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充分尊重人权,人的价值和尊严,确认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范围和方式。法律能够真正符合三个有利于这一根本标准,符合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的需要。这些要求具有深刻的一致性,法还应表达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合规律性、正义性几者之间的深刻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的根源,这是对法的内容的根本要求,也是法治原则能够深入人心的必要前提。

第二,法的创制过程必须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把一切需要以法律为中介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尽量避免法律调整的空白。法的立、改、废都要尽量避免任意性。坚决消除法的创制过程中从局部或本部门狭隘利益甚至部门首长个人意志出发,擅订规章的做法,这种立法往往成为扩大本部门权力,推托本部门责任,以至剥夺相应社会主义主体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的手段。这种立法越多,就离真正的法治愈远。

第三,法的体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应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完整、内在和谐的结构体系,消除其内部矛盾,成熟的立法技术有助于做到这一点。法律之间应在根本原则上保持一致,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方式之间应相互协调,各法律部门的规则应相互调解,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各个机关所制定的规则不得抵触。

第四,法律应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就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让人们无所适从。法律过于频繁的变动,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利于保持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法规的创制必须注意与原有法规的衔接,把法的变动性与稳定性恰当地结合起来,才能保持法的连接性和内在一致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良好的法律只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如果这些法律没有在生活中充分实现,仍然谈不上法治,充气量只能说明是有了法制。在法的实施中,在法发生作用的全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核心内容。这也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方面,、动态方面。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性、极大的权威性。一切社会生活主体必须尊重法律,执政党、参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践踏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当法其他社会调整方式发生冲突时,首先服从法律,不得以遵守道德、习惯或政策为理由冲击法律的实施。这类冲突应当在立法领域内充分权衡、协调。当法律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或部门的局部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法律,法律高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部门的局部利益。

第二,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律,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尤其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司法外因素的干扰。政府部门守法的约束机制,政府某些部门的越权活动便可以不受制裁,权力蔑视法律,以权压法的状况便可能被习以为常。说到底,有些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之所以敢于抗法不遵、以言代法,就在于他们认为法律奈何他们不得。试想当一个人、一个机关居高临下地看待法律时,他们又怎姆会尊重法律?政府是要为人民服务的,要全力保护社会关系参加者的合法权利,并且自己带头守法。明确和坚持这样的关系关乎法制建设成败的大问题,也是关乎整个社会兴衰治乱的大事。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法外特权。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不但要体现在立法中,更要贯彻于法的实施全过程。特权是法治的大的,有特权的人或组织往往会依仗其法外的特权谋取私利,破坏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要求对法定的权利平等地加以保护,对法定的义务平等的要求履行,不论是谁,违反了法律,都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第四,社会关系主体积极利用法律,发展起自由和权利。可以说,法治的最根本目标是促进人的权利和自由,严格依法办事原则也是为此服务的。法治对国家权力行使的严格约束,其目的正是为了保障一般社会主体能够实现其权利,消除对其正当权益的侵犯。对公民和组织等依法办事的要求并不妨害其行使权力的积极性。社会主体在认识到严格守法对其权利和利益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后,就会更加自觉的利用法律来表达自己的目的。不能把严格依法办事与发展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独立起来。

第五,各类社会关系主体有高水平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观念深入人心是完善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必须树立对法和法治的信仰和尊重。严格依法办事要求消除一些旧观念,如法即是刑,崇尚权力、滥用权力、重义务轻权利、等级观念,等等。要树立相应的新观念,如公民意识、主体意识、约束监督意识、,领导或为政即是服务的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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