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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法律规则的分类

2015-07-09 | 网络

随着专业硕士在考研中的地位越来越重,无数考生开始选择报考专业硕士。以下为法律硕士考研中法律规则的分类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各位考生。

一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分析】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以一定的权利去设立、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与授权性规则相比,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一般来说,公法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刑法等,王要涉及公共利益,强行性规则较多。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民商法等私法类法律中,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任意性规则较多。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划分是相对的。公法中也有任意性规则,民商法中也有强行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种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客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除了上述三种分类外,常见的分类还有依据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调整性规则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比如交通法规,人们的交通行为先于交通法规产生。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比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就属于构成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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