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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专业课复习知识点(一)

2015-07-23 | 网络

对于想要跨专业考研的人来说选择法律硕士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知识点是很多的,其中法制史的记忆比较困难一些,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前期把知识点记牢了,后期就能节省时间。下面和我们查字典公务员考研小编来看一下法律硕士关于法制史的知识点。

1、比

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2、春秋决狱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3、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4、录囚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5、诣阙上书

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诣阙上书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6、鞫狱

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这叫读鞫。若被告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这叫乞鞫。

7、覆案

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秦汉推行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改正已判决的冤假错案,防止徇私枉法、司法专横的腐败现象的出现。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法律硕士越来越热门,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相信通过上面法律硕士关于法制史的知识点。在考研的过程中应该制定一个详细的复习计划,按规划完成复习任务,也能节省很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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