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政法干警银行招聘军转干公选遴选社区村官农村信用社福建公务员医疗卫生招警三支一扶国企招聘选调生医学考试考研会计公益性岗位
2016考研冲刺交流群:172491689
一、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现实、危险)
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1.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不是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撤诉。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犯罪概说】相关文章:
★ 【时政大事记】习主席仲夏之旅实现三大跨越
★ 公务员考试经验小结
★ 2017山西行测数量关系备考重点:错位重排模型
★ 广西政法干警申论热点:理性爱国
★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二)
★ 2017山西公务员考试行测重点题型:利润问题
★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四)
★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二)
★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三)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行测 申论 面试
申论热点 面试热点 申论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