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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犯罪预备vs犯罪未遂vs犯罪中止

2015-12-11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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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借用网友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来解释这三者的关系,之后再具体分析:

我想用枪杀某人,叭,一枪把他打伤了,之后他逃走了,我是未遂;叭,一枪把他打伤了,又补一枪,把他打死了,我是即遂;叭,一枪把他打伤了,忽然良心发现,把他背到医院进行救治,我是中止;我为杀人买枪支、选地形,创造条件,是预备。

故意犯罪形态 特征 比较 处理 说明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 预备与未遂: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难点)

2. 预备与中止:是否主动停止。

3. 未遂与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犯意的区别:是否对现实构成了威胁。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着手的概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2. 不能犯未遂:(可参见认识错误)

a.对象不能犯: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

b.手段不能犯:用没子弹的枪杀人

c.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一定不是既遂的结果),应当减轻处罚。例如,杀人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1. 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2. 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4. 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5. 中止的客观性: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

6. 中止的有效性:只要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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