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主刑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主刑

2015-12-14 | 网络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主刑12016考研冲刺交流群:172491689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主刑2

一、管制★★★

(一)时间: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二)限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可能构成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三)可以适用禁止令。

可以适用禁止令:管制、缓刑。禁止令的内容要根据犯罪行为具体判断。如,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在没有赔偿、还清所欠他人财产之前,可以禁止其购买奢侈品,禁止其进入高档场所进行消费。禁止令的内容不得妨害一个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实行社区矫正。命题: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应当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五)劳动应当同工同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二、拘役★★★

(一)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二)剥夺人身自由。

(三)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四)每月可以回家1~2天。

(五)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三、有期徒刑★

(一)时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35年,最高20年。

≧35年,最高2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5年。

(二)无偿劳动。

(三)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犯故意杀人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一)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死刑执行方式:立即执行、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核准。

(三)不适用死刑(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从羁押开始到被执行死刑之前。只要因为同一犯罪事实在羁押到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过怀孕现象,无论该事实在什么时候再判,都不适用死刑。

(2)怀孕:存在过怀孕现象。包括分娩、流产。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审判:执行死刑前

(区别: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暴力性+规定死刑

(三)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1. 2年期满以后

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查证属实:判决罪名成立。)

2.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算。

注意:整个刑罚论中没有次日的说法!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主刑】相关文章:

公务员考试知识——报考须知

黑龙江政法干警申论热点:健康中国建设

2017国考报考须知:考试时长为多长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费用是多少

【理论观察】流动的知识更有价值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一)

2017山西行测备考重点:工程问题两大关键思路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二)

公务员行测语文基础知识复习:中国古代文学常识纵向梳理

推荐栏目阅读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