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

2015-12-14 | 网络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12016考研冲刺交流群:172491689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2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

一、对象: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有期徒刑:已执行1/2

无期徒刑:已执行13年以上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三、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

(一)有期徒刑:剩余刑期

(二)无期徒刑:10年

四、不得假释

(一)累犯;

(二)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单独一个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是指数罪并罚后。

五、应该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2.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假释。针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

3.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三)

民法知识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四)

山东政法干警热点时评:全流量计费新模式值得推广

2017公务员考试行测难点解析:多次相遇问题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侵权行为法

推荐栏目阅读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