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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承诺的生效和撤回

2016-01-14 | 网络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承诺的生效和撤回,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一、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1.以对话方式承诺。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2.以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内,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4.意思实现。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且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承诺的,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二、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例: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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