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代理权的发生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代理权的发生

2016-01-26 | 网络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代理权的概念:

1、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

代理权的发生:

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2、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1)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

A.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B.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2)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

A.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

C.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专硕的题型复杂多样,内容范围广,想要在专硕考试中突出重围,不仅需要灵活掌握答题技巧,同时,跟平时的积累也是密不可分的,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OL乐学、全年集训、精品网课系列备考专题,所有你不明白的都会一一帮你搞定。同时,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学习!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代理权的发生】相关文章:

2017陕西公务员备考:申论写作素材积累技巧

申论该记哪些名言警句

2017省考行测数量关系备考:代入排除法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方式

申论备考须牢记总理的26句话

公考每周资讯速递习题(第五十九期)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表见代理

提高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能力的黄金思路

2017省考行测技巧:理性取舍数量关系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交通拥堵

推荐栏目阅读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