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法人的责任能力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法人的责任能力

2016-01-30 | 网络

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合同法第50条、民法通则第43条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

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专硕的题型复杂多样,内容范围广,想要在专硕考试中突出重围,不仅需要灵活掌握答题技巧,同时,跟平时的积累也是密不可分的,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OL乐学、全年集训、精品网课系列备考专题,所有你不明白的都会一一帮你搞定。同时,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学习!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法人的责任能力】相关文章:

2017省考行测备考:元素分配学的好 排列组合无烦恼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交通拥堵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如何写出漂亮的对比式开头

公务员考试申论答题技巧:如何提出对策的解决方法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教育改革

2017省考行测学习:小谈工程问题之交替合作

提高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能力的黄金思路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众人物请好好学“说话”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评论:钓鱼岛背后惊天的经济价值

申论热点:建好保障房也是政治责任

推荐栏目阅读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