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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硕士考研:暑期复习之财产税、资源税

2016-07-05 | 网络

2017考研的各位同学已经进入了复习备考的强化阶段,在此阶段各位考生需要总结整理重点知识,下面就是查字典公务员考研小编整理的税务硕士考研重要知识点之财产税、资源税,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财产税之房产税: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交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交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为房产。

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依房产余值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规定的扣除率)*1。2%

应纳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12%

契税: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税率为3%-5%,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发生权属转移并签订转移契约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二、资源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扣税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交纳。

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原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应交资源税=单位税额*课税数量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

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应纳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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